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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的解析》第十三部分《梦的解析》在线阅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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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必须放弃这种高估的想法,即意识乃是真正了解精神事件不可或缺的基本。就像利普士所曾说过的,潜意识是精神生活的一般性基础,潜意识是较大圆圈,它包括了“意识”这小圆圈;每一个意识都具有一个潜意识的原始阶段;而潜意识也许停留在那阶段上,不过却具有完全的精神功能。潜意识是真正的“精神实质”。对于它的内在性质,我们和对外在世界是真实一样的不了解。而它经由意识和我们交往,就和我们的感觉器官对外在世界的观察一样的不完备。
 
  当我们舍弃了意识生活与梦生活之间的对立,以及将潜意识放在它应占据的地位时,许多早期作者有关梦的重要问题都失去了意义。因此许多使我们惊奇的在梦中成功呈现的活动不再被认为是梦的产物,而是属于潜意识的思想——它在白天的活动并不少于晚间的。如果像歇尔奈尔所说的那样,梦只是玩弄着一些身体的像征性表现,那么我们知道,这些表现是某些特定潜意识幻想的产物(这也许源于性的冲动)。它们不但表现于梦中,并且呈现在其他歇斯底里性恐怖和别的症状上。如果梦中继续进行着白天的活动,完成它,并且带来具有价值的新观念,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将梦的伪装撕除。此伪装是梦运作和心灵深处不知名力量协助下的产物(如Tartini奏鸣曲之梦中的魔鬼〔36〕,其理智上的成就和白天产生同样结果的精神力量是完全相同的。即使在理智以及艺术的产物上,我们也许亦倾向于过分的强调意识的部分。由某些生产特别旺盛的作家报告看来,如歌德和荷尔姆赫兹,他们创造中的那新的以及重要的部分是整体的呈现在脑海中,而不是经过一番思考的。当然在别种情况下(需要每个理智成分的专注时),意识活动亦有部分的贡献。这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但不管何处,只要意识参加一份,它就将其他的活动遮盖起来,这是它滥用了的特权呀!
 
  把梦的历史性意义以一个独立的题目来讨论似乎是不值得的。譬如说,也许一个梦促使某个领袖去做一些大胆的尝试,它或许改造了历史。那么只有在认为梦是一种神秘力量,并且和常见的精神力量不同时,才会产生此问题。如果把梦视为在白天遭受阻抗的冲动的“一种表达方式”(在晚间被心灵深处的激动来源所加强),那么这问题也就消逝无踪了〔37〕。古人对梦的尊崇都是基于一种正确的心理认识,这是对人类心灵中不可控制以及无法摧毁的力量的崇拜——那个产生梦愿望的“魔鬼”以及在我们的潜意识中运作的力量。
 
  在提到“我们的”潜意识时,我并非没有任何目的。因为我所描述的和其他哲学家所谓的潜意识不同,甚至和利普士的亦不一样。对他们来说,这个名词仅仅是意识的相反词;这个他们以同样的热诚、精力去赞成与反对的论题乃是——除了意识以外,必定还有潜意识的精神力量。利普士更进一步断言,所有属于精神的都是存在于潜意识中,而其中的一部分亦同时存在于意识中。但是我们集中这些有关梦和歇斯底里症的现像并非为了证实这理论,因为对正常清醒时刻生活的体验就足够证明它的正确性。由精神病理学构造以及此类的第一成员(梦)的分析所得的新发现乃是潜意识——属于精神的——是两个不同系统的功能组合。正常人如此,病态的人也一样。因此就有两种潜意识,今仍未为心理学家们所分辨。由心理学上的用法来说,它们都是潜意识的,但从我们的观点看来,其中一个被称为潜意识,是无法进入意识层的,而另一个我们称为前意识,因为其激动——在满足某些规定,或者经过审查制度的考核之后——能够到达意识界。关于此激动到达前必须经过连串固定机构(我们可以由审查制度的所产生的改变看出它们的存在)的事实,使我能够以一种空间的类比来描述它们。在前面,我们已经描述过这两个系统的相互关系,即前意识立于潜意识与意识之间,像一道筛子。前意识不但阻隔了潜意识和意识的交通,并且控制随意运动的力量,负责那能变动的潜能的分布——其中一部分所谓的“注意力”是我们所熟悉的。
 
  另外,我们必须要分辨超意识和下意识之间的不同——
 
  这于强调精神和意识之间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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