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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的解析》第十部分《梦的解析》在线阅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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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氏观察到的官能性现像(代表一种精神状态而非物体)主要是发生在入睡与清醒两种情况下。明显的是,梦之解析上和后者有关,塞氏的例子强有力地批出,在许多梦中,显梦的最后部分(接下来就是醒过来),往往只是表现清醒过程,或者是清醒的欲望,这种表现可能是跨过门槛(门槛像征),从一房间走到另一房间,离开,回家,和朋友再见,潜入水中等等,但是由自己的梦或分析别人的梦中,我却无法找到很多和门槛像征有关的梦元素,而塞氏的著述却使我们期待能够找到更多的像征。
 
  不过这种门槛像征也许可能解释梦的中间部分——譬如说,往返于深睡以及睡醒的时候。然而,有关这方面的确实证据还未找到(请看下面第七章 丙弗氏关于这点的评论)。而较为常见的是过度决定的例子,在这些例子当中和梦思相联系的梦内容只是更用来表现某种精神活动的状态。
 
  这个塞氏表现的有趣的官能性现像(虽然错不在该作者),却导致许多滥用:因为它被认为是支持那些古老的以像征和抽像来解析梦的证据。许多喜爱此“官能性类型”的人甚至在梦思具有一些理智活动或情绪程序,就说它是官能性现像,虽然这些前天遗留下来的残物,并不比其他的材料有更多或更少的权利入梦。
 
  我们认为塞氏现像乃是清醒时刻的思想对梦形成的第二个贡献。(第一个贡献我们已经以再度较正的名义下予以讨论过了。)我们已经显示白天运作的注意力继续在睡眠状态下指导着梦,局限着它,批评它,并且保留着中断它们的权利。看这个留存的精神机构唤醒了审查官,而这对梦的形式具有强劲的限制性,塞氏的观察所能追加的是,在某种状况下自我观察亦扮演着某种的角色,并且形成一部分的梦内容。这自我观察机构(也许在哲学家的心灵中特别发达)和别的如精神内省,观察的错觉,良心,梦的审查官等的关系,也许在别处讨论较为适当。
 
  下面我将把这长篇有关梦运作的讨论加以摘录,我们曾被指问,精神是否以它全部力量或者仅以剩余的受限制部分来创造梦,研究的结果发现这问题是不合适的,但如果我们被迫一定要回答的话,那么我们要说二者都是对的,虽然看来这两个答案是互相排斥的,在制造梦的时候,我们能够分辨出两种精神活动:梦思的产生,以及把它们转变成梦内容,梦思是理性的,它是我们所能具有的所有精神精力所制造出来的,它们属于那些不在意识层面的思想程序——经过某些变异,这程序亦产生我们意识的思想。无疑的,梦思有许多值得探讨,有许多神秘处,不过却和梦没有特别关系,所以不忘在梦的前提下予以讨论〔144〕。但是形成梦的第二种精神活动(把潜意识思想转变为梦的内容)却是梦所独有,而且是其特征。这特殊的梦运作和清醒时刻思想型式的分野远比我们想像得还大,即使是梦形成的精神功能之最低级者亦然,梦运作不单只是更不小心,更无理性,更健忘,或者更不安全;它和清醒时刻的思想完全不同(就质来说),所以是无法加以比较的,它并不思想,计算或者判断;它把自己局限在给予事物新的变形,我们前面已经不厌其烦地描述种种它在产生结果前所必须满足的情况。那个结果,最主要的是要能够通过审查制度,为了满足此目的,梦的运作就置换各种精神的强度,甚至把所有的精神价值都改变了。思想必须完全或主要的以由视觉或听觉的记忆痕迹来表现,而这又使梦运作在进行的置换时做表现力的考虑。也许要由晚上梦思所能给予的制造出更大的强度,因此就有凝缩作用。我们不用去注意思想之间的逻辑关系;它们只是特殊的梦外形的一个伪装,不过梦思的感情不会受到太大的改变,这些感情通常是受压抑的常存在梦中时,它们和原来附随着的思想是分离的,而且同样性质的感情连在一块。只有梦运作的一部分——所谓的校正(因梦例而有量多少的不同)则受到部分清醒的意识所影响——才和其他作者苦心赞誉的思想(他们想用来包括形成的全部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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